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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接6月28日3版)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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