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健)10月8日,永靖县法院陈井中心法庭走进关山乡南堡村村委会巡回,审判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年2月5日,原告永靖县某银行与被告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某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用于百合种植,被告刘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订了农户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5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提供了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未按期还款,截至2023年10月24日,尚欠本金27539.65元、利息26507.45元。对上述债务,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将被告杨某、刘某起诉至永靖县法院。
为提高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结合法庭辖区范围内类似金融借款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将法庭搬进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庭审过程中,法官仔细审查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因被告杨某缺席,无法组织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庭审结束后,干警还在现场开展法治宣传,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