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奴海(住甘肃省临夏县营滩乡营滩村二社5号):
本院受理原告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挂 失
遗失临夏市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甘肃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票号为239404014111、239404014123,现声明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