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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2日

临夏州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临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 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直各部门、各单位,临夏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开展,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1〕55号)以及《甘肃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办〔202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我们制定了《临夏州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3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1〕55号)、财政部《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甘肃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办〔2023〕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算评审是指州财政局、县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州县市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的确定和使用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评审客体提供客观真实、完整详细的评审资料。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公信力。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机衔接,强化评审结果应用,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聚焦重点。预算评审范围聚焦资金量大、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注重预算评审工作实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健全完善预算评审制度;

(二)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筛选项目并开展评审;

(三)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五条 项目预算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核实情况、科学合理运用评审结果等工作,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预算评审任务。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

第六条 州财政局组织对州级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

(一)优先评审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按照“即有即评”原则分批开展评审。其中,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均按单一项目投资规模控制。

1.项目支出总额较大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全生命周期开展绩效管理活动的项目;

2.年度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指专项业务费和运转类项目中年度资金需求在5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全生命周期开展绩效管理活动的项目;

3.技术复杂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全生命周期开展绩效管理活动的检验监测类、信息化建设类等项目;

4.专业性强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全生命周期开展绩效管理活动的新设机构开办类、庆典会展类等项目;

5.新建及维修改造类项目,严格按照《临夏州州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核操作规程(试行)》开展评审及绩效管理。

(二)筛选评审的项目。州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需要,结合预算评审任务情况,从财政预算项目库筛选项目开展评审,重点筛选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和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

根据加强管理的需要,财政部门可对有关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或重新组织开展项目评审。

第七条 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各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重点选取支出总额及年度资金需求大、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

第八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财政部门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相应不列入优先评审和筛选评审范围: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且财政部门对结果认可的项目;

(四)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项目内容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六)项目支出总额低于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七)同级财政投入占项目支出总额比例相对较低的项目;

(八)同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预算评审应将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成效等作为重要参考。

(一)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能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等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界定政府支出边界,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精打细算。

(三)项目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项目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资源利用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围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上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等;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规定,综合考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等任务需求,合理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并明确相关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按程序委托相关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州财政局应建立州级项目预算评审计划制度,每年预算批复后10日内、7月15日前、9月15日前,集中征集并确定评审计划,分批次开展评审。原则上纳入评审计划的优先评审,未纳入计划的不予评审。特殊事项可随报随补纳入评审计划。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围绕项目支出全生命周期管理,灵活运用“评估+评审”、“核查+评审”等方式实施评审。要统筹安排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推动评估评审融合,拓展预算评审深度。事前绩效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不安排后续预算评审;事前绩效评估已经对项目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视为已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五条 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制定方案、实施评审、报告及归档。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后,应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项目立项依据、实施方案、预算文本,以及支出标准和绩效目标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导,评审资料、预算文本等达不到预算评审规范的,暂不启动评审程序。

(二)制定方案。评审机构应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应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根据评审需要可开展现场踏勘、项目核查等工作,并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研判或者财政部门选取其他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州级财政预算评审主要流程包括任务确定、前期准备、制定方案、实施评审、交换意见、出具报告、收尾归档、工作总结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的,评审方案由财政部门指导协作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单位、协作机构、专家需具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协作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章 评审机构和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州级财政部门按工作规程和职责分工承担委托的评审任务。

州级财政部门应聚焦重点工作,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提升评审专业能力,提高评审工作效率。评审时间依据预算金额和资料完整性确定,自具备评审条件之日起计算,其中:金额2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20万-1000万元(含)的,原则上20—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1000万以上的,原则上30—5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因工作需要加急办理的特殊评审事项,由州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机构职能设置情况,可以由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具有评审职能的下属单位承担评审任务,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等开展评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从事评审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协作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向协作机构付费应符合相关规定。

接受委托的协作机构应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协作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协作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协作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同一第三方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参与预算评审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并建立专家遴选、考评、退出等机制。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择优筛选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接受委托的专家应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同一专家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参与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应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部门(单位)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预算申报部门(单位)据此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文本进行完善,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视情况予以约谈或通报。

(四)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结合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融合发展中的纽带作用。

(五)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评审力量的统筹和整合,充实预算评审人员,保障预算评审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评审质效管控,依据评审关键节点制定预算评审操作指引。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健全完善评审内控制度。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评审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州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建立评审制度,明确评审范围,规范评审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州级部门和县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评审具体管理办法,应及时抄送州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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