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健
认识误区,是为了走出误区;了解犯罪,是为了预防犯罪。日前,记者就大家关注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问题疑惑,专访了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绽文杰,结合网络案例和审判实践给大家解疑答惑。
案例:一天下午,蒙蒙(化名)在学校与同校的男同学昊昊(化名),因琐事发生口角,蒙蒙气不过,放学后便添加昊昊的QQ,二人在QQ和电话中互骂。当晚,蒙蒙带着啊红(化名)、辰辰(化名)在某烧烤店找到了昊昊,几人一见面便吵得不可开交。蒙蒙心生不爽,随手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昊昊刺伤,蒙蒙看到昊昊流血后,慌忙离开了现场,并将刀具丢弃。次日凌晨,不满15岁的蒙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昊昊的伤情为重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蒙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在依法追究被告人蒙蒙刑事责任的同时,法院判处被告人蒙蒙及其监护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昊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金等合计148208元。
很多人以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无需担责且父母也无需为未成年人的错误买单。错!错!错!我国《民法典》中规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无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即使免于刑事处罚,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未成年犯罪涉案的罪名主要集中于抢劫、伤害、寻衅滋事、斗殴、盗窃等几类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犯罪。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先来了解以下几个知识点:
◆一、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不良行为开始,那么,什么是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7.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针对上述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学生;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采取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参加校内服务活动、接受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相关主体应采取哪些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1.予以训诫;
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令具结悔过;
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7.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8.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9.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特定情形下,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对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稳定,容易因为小事而做出过激的行为,这些过激行为的背后是一些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缺乏情感支撑,导致少数未成年人因此步入歧途。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等多方面的情感支撑,是预防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问题的“防波堤”。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第一责任人”的家长们,应给予孩子正常的情感支撑和心理关爱,学校也应给予“问题少年”正向的情感支持和互动理解。对于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未成年人,尤其对于具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而言,需要社会各界从心理指导、情感疏导上提供帮助,促使未成年人回归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