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8月2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维护人民利益、稳定金融物价,推行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的人民币为解放区法定本位货币,禁止银洋(银元)流通。为了杜绝少数不法分子倒贩银洋、破坏金融、扰乱市场,边区政府颁布了《管理银洋暂行办法》。
《管理银洋暂行办法》要求自中华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在边区境内全面禁止银洋流通,凡持有银洋者到人民银行或代办处兑换为人民币,凡持有银洋的储户在规定时间内到行所登记,并说明了具体事宜。凡不按规定执行,私藏、贩卖、行使银洋者,根据情节予以没收、罚金或徒刑。后几条详细说明了检查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体现出当时边区政府管理金融工作的强大能力,对了解当时历史事实、提高现今金融管理能力具有借鉴意义。
此布告由宣纸书写而成,长89厘米,宽67厘米,字体俊秀,15条规定内容详实,通俗易懂,目的明确。此档案原件于1983年在临夏县发现并收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