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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9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更好地保护传承花儿这项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遗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花儿是指流传在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河州花儿和莲花山花儿。

本条例所称保护和传承,是指对花儿的抢救、整理、建档、研究、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和交流。

花儿保护对象为:

(一)花儿文学艺术;

(二)花儿音乐艺术;

(三)花儿表演艺术;

(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花儿节会;

(五)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

(六)与花儿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对象。

第三条 保护传承花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花儿保护,应当保持花儿的原生态,注重其民族性、地域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依据: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非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坚持原则;《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第四条 使用花儿,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花儿。

(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五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花儿的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花儿保护传承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的扶持和帮助。

第六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中国民协花儿专委会秘书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花儿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卫生健康、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花儿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依据:根据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调整)

第七条 鼓励各类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参与花儿的保护传承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规划,由自治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花儿保护传承计划,由各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依据:根据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调整)

第九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花儿保护传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花儿的抢救、记录、调查、整理;

(二)花儿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保存;

(三)花儿词曲研究、成果和刊物的出版发行;

(四)花儿会场实施整体性保护的投资;

(五)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六)花儿专业人才培养的资助;

(七)花儿展演与文化宣传的资助;

(八)花儿展示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九)花儿研究交流、培训的资助;

(十)花儿保护、传承、传播、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一)有影响的花儿歌手、国有花儿剧院演出团体、民间社团组织开展花儿演出、展示等活动的资助;

(十二)优秀花儿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奖励。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中国民协花儿专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花儿的抢救、搜集、整理,建立花儿资源数据库、传承人档案数据库、花儿曲目数据库,加强花儿研究成果编辑出版工作。

(依据:将原条例第21条整合到此处。根据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存完整、特色鲜明、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以下特定区域,可以设立花儿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民歌考察采录基地的永靖县和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二)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命名的中国花儿保护基地、中国花儿传承基地的康乐县和和政县;

(三)松鸣岩、莲花山、炳灵寺、赵家树林、太子山、盖新坪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花儿会场。

(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花儿相关资料、实物,出卖、捐赠给花儿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花儿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搜集、收购、受赠的花儿资料、实物应当登记造册、规范建档,妥善保管。

(依据:根据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鼓励州、县文艺团体吸纳一定比例的花儿歌手,并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花儿文化资源,开发花儿文化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打造花儿文化品牌。

(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将花儿文化与“一带一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兰西城市群”建设等有机融合,推进花儿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依据:《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支持发展花儿文化旅游和主题实践研学活动。

(依据:《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习场所,确认、公布花儿项目名录,鼓励花儿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自治州境内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花儿知识。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立花儿文化展厅,举办讲座等方式,传播花儿文化,并向社会开放。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十四)“促进广泛传播”相关要求和《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十七条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花儿传承实践,熟练掌握花儿的知识和演唱技艺;

(二)在花儿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传承谱系清晰,在花儿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十八条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花儿和开展花儿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

(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十九条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花儿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与花儿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与花儿相关的调查;

(四)参与花儿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依据:《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支持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依据:根据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花儿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资格。

(依据:根据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花儿进校园活动,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十五)“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本州实际)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花儿的国内外交流互鉴,提高花儿的影响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十六)“加强对外和对港澳交流合作”相关要求和《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花儿遗产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的。

(依据:根据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花儿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章及《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十六条;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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