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贫困人口倾斜政策
1、在新的参保年度,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备注特困人员320元民政部门认定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20元民政部门认定农村一、二类低保220元民政部门认定农村三、四类低保160元民政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160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易返贫致贫人口100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脱贫人口100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2、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政策,稳妥将该部分财政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所有城乡居民全部享受普通门诊和慢特病补助、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3、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保倾斜政策,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4、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
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备注特困人员100%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农村一、二类低保75%农村三、四类低保70%返贫致贫人口70%易返贫致贫人口60%脱贫人口60%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比例为60%,2022年至2025年医疗救助比例逐年下调。二次救助30%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 备注:1、该政策自2021年8月1日(含)起执行。
2、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
3、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实施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4、积极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