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勇
《吕氏春秋》里记载了一则直躬救父的故事:楚人直躬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自己跑到荆王那里举报了父亲,荆王就派人捉拿他的父亲并打算处以死罪。这时候,直躬反过来又请求替父受刑,荆王允许了。在刑场上,他慷慨陈词:“我父亲偷了别人的羊,我将此事报告给大王,这难道不是忠信吗?父亲要被处死,我代他受刑,这难道不是孝道吗?像我这样既有忠信又有孝道的人都要被处死,我们国家还有谁不该被处死呢?”荆王听到这一番话,于是又赦免了他的罪。
直躬这一通操作,既免了父亲的死罪,又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问题来了,难道他的父亲偷羊真的不该受到处罚吗?
这得先了解古人评判问题的标准。在君主至上的时代,尽忠和尽孝,都是至高的道德标准。直躬大义灭亲,是尽忠的表现,自然会受到荆王的肯定。他后来替父受刑也是尽孝,让人感动还来不及呢,荆王没理由不允许啊。按照道德标准,这样既有忠信又有孝道的人当然不该处死,所以荆王会赦免他的罪。但是,先要诛杀后又赦免,荆王出尔反尔,真的滑稽可笑。原因何在呢?
其实,荆王执行了双重标准。明明按照法律标准,要判处直躬的父亲死罪的。可是,荆王偏偏按照道德标准,让直躬替父受刑又赦免了他的罪。荆王集最高权力于一身,具有最终裁量权,他自然也就有了选择什么标准的权利。
所以,直躬救父的问题实际上彰显的是道德和法律上的冲突。如今,从现代法律角度来看,直躬的父亲才是偷羊案件中的当事人,法律上称被告人。直躬应该跟本案无关,充其量只能做做他父亲的辩护人,他是无罪的,更不能替父受刑。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当事人确定了,他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都落实了下来。可是道德是泛泛的,没有确定的当事人,放在任何人身上都可以。直躬救父,其实只是变换了一下当事人,玩了一个“调包记”。
——摘自《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