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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虚假陈述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0年08月21日

本报记者 马健 通讯员 绽文杰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那可就大错特错了!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近日,广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1000元!

那么,故意隐瞒、虚假陈述后,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日前,记者就相关细节,采访了广河县人民法院买家巷法庭庭长沙如虎。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8日,广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了马某布与被执行人马某沙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件主办人与双方当事人多次交涉协调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私下偿还案款。此后,被执行人马某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给申请人马某布4000元,并在事后打电话通知了案件主办人。2020年3月11日,申请人马某布到执行庭后,一再故意隐瞒被执行人马某沙偿还案款的事实,在被执行人马某沙向案件主办人发送了转账明细及短信后,马某布依旧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被执行人马某沙的转账。县法院当即联系被执行人马某沙尽快到庭,同时对申请人马某布进行了告诫谈话,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马某布仍然表示马某沙没有偿还过款项,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执行人马某沙到庭后,当面出示申请人马某布所提供另一案外人的银行账号,转账4000元的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在无法辩驳的证据面前,申请人马某布终于承认了收到4000元案款的事实,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出具检讨书及道歉信,表示认错认罚。

▶▶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马某布故意隐瞒借款人的还款事实,故意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对此种妨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考虑到马某布认错认罚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布罚款1000元。

▶▶法官说法

沙如虎向记者介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马某布故意隐瞒被执行人马某沙已偿还4000元案款的事实,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导致执行人员花费大量人力、时间去重新核对还款证据,最终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马某布低头认错,被人民法院罚款1000元。司法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质疑和挑战司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美好,反之心怀侥幸、任性而为、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