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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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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共临夏州委 临夏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了科学有序推进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在城镇建设中的先导和统筹作用,加快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工作,使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建设要与产业开发相协调,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高标准规划,分步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首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县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报州人民政府备案,临夏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报州人民政府核准后根据规定程序审批和备案。临夏市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报州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严格规划建设许可和用地审批,坚决防止乱拆乱建。要严把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关,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责成相关部门核发有关许可证件,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和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坚决防止未批先建现象的发生。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划和设计实施,如果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临夏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内的重大单体建设工程,必须首先编制修建性详规,经州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有关部门方可核发有关证件。 

    三、政府统一征迁,切实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征收,旧城区改造必须由政府统一拆迁,坚决制止开发商与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农户直接协商征地拆迁的做法。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提高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的能力。 

    四、加强土地出转让管理,严格实行

    招拍挂制度。除《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用地政府可以划拨外,经营性用地一律都要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可以最低价标准出让,但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擅自改变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出让后,造成闲置浪费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土地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进入二级市场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必须依法登记,办理相关手续,严禁隐形交易。 

    五、统一征迁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合理确定城市区片综合地价,形成相对统一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凡征用农民的集体土地,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向被征地农户足额支付征收土地的相关费用。同时,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迁补偿标准和相关程序,必须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六、依法依规办事,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规划执行和城市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违反城市规划乱拆乱建的,要追究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乱修乱建,在土地征收、出让、城市拆迁中暗箱操作、违法违规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凡涉及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责成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和县(市)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州委、州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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